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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