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分析一下2009年及2010年两次修改《煤矿安全规程》。在2009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修改中,虽然一共只修改了4条(即第128条、第129条、第441条、第442条),但是在正式出版的的《煤矿安全规程》却还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第454条内容有“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的要求,它与《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文件的“禁止井工煤矿使用KSJ、KSJL系列变压器及油断路器”的要求相互矛盾;二是第751条“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1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煤炭行业施行的其他规程、规范同本规程相抵触之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明显地出现了时间上的错误。而在2009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的修改中,一共修改了从第48条到第285条之间共13条的部分内容。对于这次修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还专门在答记者问中做了解释说明。 其次,谈谈我对煤矿安全评价的看法。毋庸置疑,煤矿安全评价的目的就是为了评价煤矿生产系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严重程度,以寻找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通过对煤矿生产系统潜在危险进行选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建立使煤矿生产安全最优方案,从管理上采取措施,克服人的不安全行为,实现煤矿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但是,近年来安全评价的目的达到了没有?我认为没有达到,只要回头看看最近发生安全事故的几个煤矿,难道他们没有接受安全评价?既然安全评价也做了,为什么还接连不断地发生事故?除了煤矿的自身管理不足因素之外,现在的煤矿安全评价存在下列几方面的问题: 1.安全评价不规范。首先是评价标准的不规范,特别是在具体的条款内,“一票否决”被随意使用;其次是评价人员的不规范,参与对煤矿做安全评价的相当一部分人员,可以说对煤矿是一知半解,更为突出的是有的人在煤矿工作岗位时都不称职,但是只要参加了安全评价的队伍,明明他们说的不正确,煤矿也必须接受!甚至安全评价是否过关、煤矿是否停产就由他们决定了,个别的甚至出现了只有在喜剧影视剧中才有的让人啼笑皆非的尴尬情况。 2.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往往把其它一些事项挂钩进去,例如,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检测,本来检测设备的目的就是提前发现设备的缺陷和隐患,以便尽早有计划的消除隐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应该检测的设备(或设备零部件)却没有得到检测;一些井下机电设备只要通过检测机构挂牌后,就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但有效期只有1年);一些设备本来是新购置的,并且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均没有问题,但如果没有经过检测,那么在安全评价时毫不留情被扣分的。因此,近年来的煤矿安全评价有点类似于上世纪一度时期的浮夸风和“估产”!每年为了评价过关,煤矿企业往往花费了很多时间、人力、物力,甚至停产应付安全评价。 3.在安全评价和设备检测的收费严重偏高。在煤矿企业,只要这些人员到矿,除了安排生活住宿之外,还必须按照他们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评价费用和检测费用,根本没有煤矿企业讨价还价的余地,否则他们可以不进行评价和检测,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最终受损失的仍然是煤矿!只要随便算算进行安全评价和设备检测的人员的收入,他们的收入是煤矿从业人员收入的2~3倍,这难道公平吗?回答是否定的! 第三,分析一下政府对煤矿企业的监管机构问题。现在基本的体制是:除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每个省(区)设立的安监局之外,在地区、县级还设置了煤矿安全分局(或办事处)。在省安监局下属又成立了若干“××中心”。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一个煤矿,除了接受企业内部的直接管理之外,还必须随时接受政府各层次的管理(省工业局、省安监局、分局、各种培训和检测中心、安全评价中心),因此,在一年中接受检查的时间累计不会少于一个月。在这些检查中,虽然也促进了煤矿工作,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煤矿的安全问题。 上述几方面是我的困惑和感想,也可能是煤矿企业多数从业人员的共同感受!那么,如何实实在在搞好我们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是我的几方面建议: 一、建议国家煤矿安监局的专家们严肃认真对待《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在每次修改时,尽量做全面一些,并且能够多深入不同省(市、区)的煤矿企业进行一些实际调研。另外,修改后的有效周期应该长一些(不要少于3年),因为煤矿企业职工整体文化水平不如其他行业,对任何一项新规定、新工艺、新技术都有一个学习和熟练过程,变更的太频繁,煤矿企业难于适应; 二、建议在全国煤矿企业中对“煤矿安全评价”进行测评调研,看看该活动是否真正促进了煤矿企业的安全?根据调研测评结果来确定是否有必要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如果还要搞安全评价的必要,建议从评价标准到参与评价的人员都必须规范,谨慎使用“一票否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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