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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资承包方式与BT模式区别



带资承包方式与BT模式区别
1.行为主体不同
四部委文件明确规定,“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款,由建筑企业垫款施工”。这就指出了带资承包方只能是“建筑企业”。BT建设方式是即可由建筑企业进行融资建设,也可由投资公司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企业、个人进行融资建设。原则上说,只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愿意以BT方式赚取利润的企业或个人,都可以加入这一领域。带资承包建设方式签订的合同是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工期、质量、造价、计量支付等基本要素;BT建设方式签订的合同是转让合同,除了建设期、造价等基本要素外,还约定了分期还款期限、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计算方法、合同生效所必备的政府文件等条款。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2.合同价款的组成及支付时间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的合同价款只**工程建设费用,不计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一般是因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的情况下,产生了建筑企业垫款施工的行为,且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不久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合同价款;
  BT建设方式的合同价款不仅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还计算了资金占用利息及回报。BT建设方式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支付环节。从时间顺序上说,第一个支付环节是BT融资方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及计量款;第二个环节是BT建设方向BT融资方支付合同本金及利息回报,并且在BT合同里明确规定了分期支付的时间及金额。
  3.政府出具文件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只有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BT建设方式除了BT转让合同外,还会要求政府出具以下文件:政府同意该项目以BT方式建设并回购的批复;财政部门将回购资金纳入回购期财政支出的承诺;人大同意政府以BT方式建设该项目并批准财政部门将回购资金纳入回购期财政支出的决议;以可以变现的资产作为担保的承诺,或提供有实力的法人机构作出信用担保。
  4.银行介入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银行不介入,与带资方形成的银企合作是日常流动资金贷款合作;BT建设方式银行要对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形成完整项目可行性报告,并设立资金监管账号,以确保信贷资金的专项用途及回购款的安全回收。
  5.依据的法律不同
  带资承包建设方式依据的是《经济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BT建设方式除了依据以上法律外,还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综上所述,BT建设方式与带资承包方式时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只要我们严格按照BT建设方式的要求去做,就可以在法律上、程序上、结果上,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从而取得项目地成功。

中国企业带资承包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获得项目的渠道基本上是公开招投标项目,且以带资承包项目居多,业务增长较快,然而,中国企业在开展带资承包过程中,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对带资承包的国际走势认识不足。带资承包是相对于有预付工程款的发包项目而言的工程承包资金融通方式。进入21世纪,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除了工程承包市场的规模、行业结构和地区分布在发生新的变化之外,国际工程承包的方式也在急剧的变革之中,带资承包成为普遍做法。随着各国政府财政公共建筑资金的削减和承包商之间竞争程度的加剧,工程设计和建筑业务的融资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承包商以各种方式帮助业主解决资金问题,成为影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规模和承包商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工程需要带资承包;而对承包商而言,能否获得利益丰厚的工程项目,关键在于能否带资承包。目前,全球工程承包市场上有65%以上的项目需要带资承包。有预付款的工程项目平均利润率通常在5%以下,激烈的市场竞争往往使很多项目只能保持在盈亏平衡点上;带资承包项目的平均利润率通常较高,BOT项目的利润率则在15% 以上,一些高风险项目的利润率甚至高达30%。
  对于那些在上个世纪80年代前期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经历了承包普遍有预付款工程到普遍没有预付款项目的两个阶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依然有部分中国企业对带资承包的国际走势认识不足,沉湎于国际金融机构资助的有预付款的工程项目,结果公司的业务不仅范围小,而且利润水平较低。
  资金瓶颈长期制约业务发展。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基本靠流动资金贷款方式解决项目垫付资金问题。2005年,中国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 218 亿美元,按平均25% 的垫付 工程款和3个月周转期计算,全年至少需要18亿美元流动资金(约合1 1 2亿元人民币)投入周转。但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几乎完全依靠企业提供100%的抵押,在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资金短缺成为约束业务发展的瓶颈。而且,中国企业开展国际承包工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是依靠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卖方贷款(或买方信贷),其他银行参与程度有限,且外债管理十分严格,企业基本不可能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融资。融资渠道单一,风险全部由贷款企业承担,导致中国承包商开展带资承包业务的金融环境较差,与美欧和日韩企业相比,差距甚远,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竞争力。
  BOT项目多不规范,没有实现风险共担。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开始允许私人企业以BOT等项目融资方式提供基础设施服务。这些基础设施包括电信、能源、交通和供排水系统。在BOT项目中,承包商的角色和责任不同,因而其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迥异。如果企业仅仅是一个承包商,那么即便他以出具备用信用证明等方式帮助业主融资,他也仅仅是以此得到了一个承建合同;只有企业独立或联合作为项目发起人时,才是一个可以拥有长期收益的投资者,不仅可以作为项目的总承包商,而且因为作为项目的业主而承担更大的风险,享有更多的收益。
  由于其独特的风险分担结构,BOT项目深受相关各方欢迎。项目融资不是以项目发起人的信誉或资产作为担保而筹集建设资金的,而是以该项目本身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同时将项目的资产,而不是项目业主的其他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的抵押。简言之,项目融资,就是以项目的资产、收益作抵押来融资,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贷款偿还保证,而原则上贷款银行对项目公司以外的资产却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的追索权;一旦项目公司无力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只能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益抵偿项目债务,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却基本上无权染指,除非有特别条款。因此,项目融资发生的举债,通常不体现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而体现在项目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是一种针对项目的封闭贷款。即偿债人是项目公司,不是投资者,由此将相关各方的利益与风险捆绑在一起,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然而,由于中国存在金融体制性障碍,企业对国际项目融资的认知程度较低,迄今为止,尽管中国企业已经在海外发起建设并运营了一些BOT项目,但这些项目对中国企业来说,则基本上全部是用发起人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换取的国内银行贷款投资承建的,而不是用项目建成后的资产和预期收益作为抵押进行融资建设的项目,这样,并没有形成风险分担的有限责任追索方式,没有达到项目融资的根本目的。这样发起的BOT项目不仅风险大,融资难,而且成本高,中国企业自有资产少,能够完全靠自身资产获得的抵押贷款规模有限,从事BOT项目难以获得规模效益。
  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中国政府对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带资承包的政策支持不到位,无论在支持的方式上还是理念上,都不能满足企业开展业务的需要。一是没有制定开展国际带资承包的产业政策和国别(地区)规划;二是缺乏与带资承包尤其是 BOT相关的系统的信息服务;三是缺少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知识普及率较低;四是对于像 BOT这样几乎千差万别的融资方式,缺少技术或知识方面的支持;五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没有充分体现引导性,手段单一;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整个金融体制性障碍,制约了中国企业发起和运行规范的 BOT项目。
  企业经济技术实力薄弱。尽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比,中国企业的综合实力依然薄弱,人才短缺,资产负债率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较低,在大型带资承包项目上竞争力较差。

提高带资承包的思考

  针对中国企业开展带资承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改善中国企业带资承包的外部环境和竞争实力。进一步提高对带资承包的认识,鼓励带资承包。尽管2005年中国对外工程承包营业额突破 200亿美元大关,成为中国少有的几个服务贸易出口盈余产业,占世界市场份额的1.6%。中国企业在电力、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已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如能够在资金融通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且将带动更多的机电产品、劳务、技术以及管理出口,提高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经营收益,同时为实施走出去战略和扩大服务贸易出口发挥更大的作用。
  改善支持方式,提高金融支持水平。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要扩大原有产品的支持规模和力度,还要改变功能,实现战略转型,从信贷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向信贷服务的桥梁转变,承担商业金融机构承担不了的、业务发展急需的各类信贷、融资担保和保险职责,而放弃商业银行可以承担的直接信贷业务,以便吸引更多的国际国内商业资本为扩大带资承包服务,从而在相关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做大做强带资承包业务,做规范的 BOT项目,有效降低企业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加大促进力度,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大力发展带资承包,需要便捷、详尽的市场信息和政策环境分析;需要必要的知识储备、法律和技术支持。中国政府的相关促进机构,要根据带资承包的需要,增加服务的种类,在信息、人才培训、投资环境咨询、外交支持等各方面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联合与合作,提高工程承包企业的整体实力。国内企业要进一步加强联合与合作,以整合资源,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国际竞争力。要加强带资承包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融资、采购、建设、运营和资金回收等环节的控制和管理,规避和降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为银行资金的安全回收提供保证,为赢得较高的回报而努力。
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凭借与地方政府BT模式衍生出的数百亿元财富和数千亿订单、去年迅速蹿升“胡润富豪榜”亚军的太平洋建设集团掌门人严介和,更是成为争议的焦点。

  这一《通知》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对此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投资项目室主任马小丁认为——

   日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此通知出台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应和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认识上的混乱,进而产生对投资体制改革的疑惑和误解。因此,正确理解四部委通知的含义、认清带资承包与BT建设模式之间的差异,是有必要的。
  须明确三个定义和概念
 《通知》中,有几个定义和概念需要得到正确的理解。
  首先,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根据此定义,带资承包者是建筑业企业即承包商,而不是投资者或项目法人。其次,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设的项目”,即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再次,在《通知》中,排除了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即实施市场化或者准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
   明确了这三个定义和概念后,可以看出,此次四部委联合发文制止的带资承包行为,针对的是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是理顺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和领域。根据政府和社会不同的职能、项目的不同属性,项目的投资资金分别来自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金,彼此之间有明确的界限和分工。上述定义和概念中利用财政性资**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隶属于由政府承担的、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内项目,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以及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等。而采用BOT、BOOT、BOO等新型方式建设的项目,则属于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项目,与四部委通知中所限定的政府投资项目有本质上的差别。
   带资承包易引发投资失控
  《通知》严令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出现带资承包方式,即“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此禁令的意义和作用在于:
   防止宏观投资失控,保证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规模。根据政府和社会(市场)的合理分工,不同属性的项目分别由政府和社会资金承担投资,二者共同形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和构成。如果带资承包方式在大范围内出现,则会造成投资规模的失控,导致宏观调控的困难加大。
   规范和治理建筑市场,防止不正当行为扰乱市场。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中的三个基本制度,建筑市场的规范依靠的是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和规章,在合理的游戏规则下确保各个投资主体的合法利益。带资承包的建设方式,以带资承包作为先决条件进入建筑市场,违背了市场公平的原则,导致不公平竞争,同时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也损害了其它守法企业的权益。
   防止政府行为失控和腐败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带资承包方式源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需求和双方利益的一致性。部分欠发达地区政府行为不规范,追求所谓的“政绩”也好,急于加快发展也好,总是存在强烈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财政性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制度要求的投资行为也就不可避免。而热衷于带资承包的企业,在利益驱使下,往往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在此情况下,暗箱操作无法避免,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另外,政府行为的失控,还体现在对此类行为的管理方面,一旦出现了某种利益交换,相关部门很难正常履行政府对社会、企业、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能。
   防止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带资承包方式的弊端之一是资金供应的不稳定性,而且该方式本身就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足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按照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项目法人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才能进行项目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方式中,建筑业企业为政府垫付项目建设资金,然后由政府支付财政性资金逐年赎回,表面上不存在问题,即政府在当期使用了垫资企业的资金,而用预期的财政收入作为赎回的保证。但如前所述,以带资承包作为条件获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本身就是不规范的行为,通常不会严格遵守相关的建设程序和规则,同时政府的盲目冲动也隐含着资金供应不足的风险。因此,在带资承包的过程中,一旦出现资金供应链的断裂,轻则项目建设无法继续,重则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国务院重点清理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对采用带资承包的地方政府而言,还有一个严重的隐患,就是寅吃卯粮,后续的发展将无以为继,导致经济和社会发展出现大的波动和社会动荡。在现行制度下,地方政府出现债务危机时,中央政府不得不承担其债务的偿还,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这将打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轨迹,从而给整个国家稳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政府投资项目还能否选择BT建设模式
   《通知》一出,是否意味着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中,BT建设模式就不可行了呢?
  需要明确的是,《通知》主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采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并未排除BT建设模式的使用。同时,并非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均受该《通知》的约束——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该《通知》。而且,从其实质来说,BT建设方式属于BOT方式的一个变种,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的一个变换,意指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法人)承接投资者委托的项目,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投资者。在这一过程中,与BOT方式相比,BT方式少了经营的环节,仅仅包括建设、移交两个部分。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进一步放开社会资金进入的领域,已经是各级政府的共识,以期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在投资建设领域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当前的政策鼓励和允许采用多种投融资模式、多种建设方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BT建设方式在政策上是许可的,如建设部2003年发布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因此,对带资承包方式的禁止,并不意味着BT建设方式被禁止。《通知》所禁止的是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章、法律法规的、已经异化的“BT”模式,如某个企业近年来以“收购”或“托管”国有企业为捆绑条件的“BT”方式承揽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对于遵循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招投标公平合法地获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建设方式,在当前的政策框架下,是受到鼓励和支持的。
   带资承包方式与BT方式相比,最大的差别在于带资承包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仅仅是建筑业企业。按照现行的建设管理规定,任何一个项目的建设,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合法的项目法人来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担负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的任务,同时还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项目获得建设许可后,建筑施工企业、设备供应商和工程监理机构的选择,都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来确定。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由于使用资金的财政性特征,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才能开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的要求更加严格,以防止出现各种问题——这是由政府投资的特殊性及政府所扮演的角色所决定的。而带资承包方式最大的弊端,在于它破坏了正常的建设程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因此方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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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承包方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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