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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了味的合同模式----固定总价合同


一、名词解释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二、适用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这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超预算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批准支付的外资企业尤为重要。




先从以上三个方面来分析合同为什么变味?从哪变的味?实际操作中怎么烹饪变味的合同?




一、为什么变味?这里指的合同变味是指建设方青睐固定总价合同的程度已经超越了合同所能承爱的极限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范围(1---4)再明确不过的划分了合同使用的区域,可所有的建设方却把眼睛盯在了“风险”二字上,也就是所谓的“一口价”。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方的风险确实存在,而且是大于发包方的风险,如果是范围内的风险,承包方可能有能力化解,但建设方为了减小自身风险,对合同适用范围的扩大化,使承包方的风险在无形中增加,如很多改造工程都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


变味的原因:已所不欲,就施于人。




二、从哪变的味?


1、合同适用范围:前面已提到;


2、招标文件:如清单中的漏项、人为调整工程量等,给承包人在风险中加剧更多的风险。


3、扰乱价格:固定总价合同执行本来是承包人对工程量、价格承担风险,通过自身的管理来化解风险,获取利润的一个过程。但现在的很多固定总价合同中出现了甲供材、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等名词,等于建设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来干扰承包方的价格。


4、合同目的的变味: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之首就是:“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合同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工程造价易于结算,才发明了这一模式,可在实际工程中,有多少固定总价合同因为结算争议,甲乙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工程结算成为了世纪难题。


5、合同本质的变异:大家常常听到一个名词叫“固定单价合同”,但当大家热衷于签订这类模式的合同时却发现,制式合同里没有此合同名称,于是很多从就开始研究,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专家们研究结果如下:




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固定,总价仅是中间支付的依据之一,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变更时,单价做为定价参考,每次变更的价格计入合同总价,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




无论从名词解释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履行模式上看,二都没有任何关联,变异到了用固定单价合同模式操作已无法操作的地步了。




三、如何应对变味合同?


1、以变动固:建设方最初的理含是以固定来固定承包方风险,承包方应对的方式是以变化转化风险;固定总价合同原适用于工期短,造价低的小工程,现在工期历时N年的大型项目也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操作,实际所用的材料,如一个技术参数与合同中发生变化,整个此类材料的价格就可以推翻重新认可,以此类推,工艺发生变化,整个清单项目就可以重新组价,最后工程竣工,连里带面抱上一床结算文件,让建设方、咨询方去拼凑支离破碎固定总价的结算公式“结算价=所有变更、签证价格+合同总价”


2、化招标时的不确定变结算时的不明确:固定总价合同原适用于方案明确、图纸完整、清楚的工程,建设方敢把改造工程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拆除完了就补充图纸,补充完了图纸就办设计变更,办完了设计变更就报量要钱,不给钱就甩项,反正到了结算时,招标时不确定部分的所有解释权都在承包方手里,建设方那时拉咨询求审计有他们难受的时候。


3、把甲方认价变为甲方认证:甲方不是想参与暂估价材料认价吗,乙方就好好配合,材料单价也不多要,供应价加30%就可以,双方签字,审计来了承包方披着甲方这张虎皮,谁说话也不好使了。甲方不是有甲供材吗,所有质量问题都是材料造成,维修可以,拆除费、安装费一分不能少。


4、把固定总价变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比较大的一处风险是“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这条对承包方是非常要命的,如果变成固定单价合同,结算公式就出现了质的改变“结算价=工程实际发生量×单价+其它未计入工程量的签证费用”,首先工程量从不可调整变为据实结算;其次一但环境出现变化,所有的措施费漏项有可能得到追加;第三变更、洽商更不用说了。


总之,以上几条方案大家别来来当经验之谈,实属不得以而为之,承包方加强自身的造价水平是关键所在。应特别注意审查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的应用前提,分析该合同的风险的大小,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损失;应注意审查该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的性质、条件是否吻合;应特别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注意报价计算的正确性,以减少报价的失误。业主也应注意合同的完备性,合同条件的合理性,特别是合同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合同范围的明确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和工程的整体效益,甲乙双方达成双赢考才是最终的目的。


对建设方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模式绝不是管理工程的灵丹妙药,合理的确定投资成本,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加强前期的方案决策管理才是建设方要研究的课题。如果为了出于害人的目的选择合同模式,一定会自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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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真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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