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
职责模糊已经影响监理行业正常发展从1988 年全国在“八市两部”开始试行“监理制”到1997 年《建筑法》明确推行“监理制”至今,期间为明确建设各方职责,国家各部门出台了多项管理办法。关于总监负责制,虽然2000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提出“工程建设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并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明确“总监理工程师需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是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在监理机构中负责项目工程全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但对于总监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只是停留在监理行业内部出台的一些监理办法,始终未见工程建设行业出台配套细则。由此产生的监理职责模糊,不仅给监理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难度,遇到问题时,监理也往往成为被处理对象,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发展。针对此情况,同时为了推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国家推行监理责任制的同时,制定详细、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使监理工作在全国各区域都能以统一的工作内容,以常态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关于权
细化权限很重要《实施办法》对监理责任的实施权、总监综合考核员工的使用权,对施工单位履约能力不足的撤换建议权,工程质量问题的事故责权等进行了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履约考评体系的考核权却没有明确。此外,在对总监授权进行相关限制的同时,对总监履行了报告义务后的免责权加以明确,对总监的从工程规模加以区别,对不同规模工程的总监的职称和执业资格加以区别,将更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利
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监理“利”的问题包括监理单位的“利”和现场监理人员的“利”。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真正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而解决项目监理费用问题需要明确总监办的规模(人数)、现场监理人员工资标准(含保险、保障)、行业不同资质单位的管理费、合理利润以及监理费用的合理支付。项目监理费用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有力促进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理队伍素质的提高。此外还要杜绝无序竞争、各种承包经营及现场监理实际转包等严重扰乱监理市场、影响监理形象的短视行为。因为“利”的问题不是独立存在的问题,解决了以上这些问题,总监负责制中“利”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工程监理制走过二十多年,但是监理的责权利这样根本的问题却迟迟得不到明确和保护,不禁叫监理人员心寒。。。
各位监理行业的精英有何独特的看法?不妨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