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1 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
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
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
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爆破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
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
1.5.2 工作认真负责;
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5.4 体检合格;
1.5.5 按爆破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
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
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
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1.7 爆破工作**的职责:
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