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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民用爆破器材有哪些安全要求?

本主题由 john 于 2012-7-18 10:56:00 执行 设置分类 [查看记录]
(1)爆破器材承运单位凭运达地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输,并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如车厢、车底要用不发火材料作护衬和软垫,不得有钉子外露;车上应有危险标志,灭火器、接地链和苫布;车况良好,排气管应装防火帽。

②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不得超出车厢挡板高度及边缘,装载的爆炸物品应盖严捆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铁路运输装卸爆炸物品应设专用铁路线和专用火车站、专用仓库。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

④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⑤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殉爆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⑥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各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⑦行车过程中不准在车上开启装有爆炸物品的箱(袋)子。

⑧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爆破器材。

⑨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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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建筑的兄弟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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