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采矿方法。小型露天矿山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的分层开采或台阶式开采。采用分层开采的,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最大不得超过60度。严禁采用“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淘汰的开采方式。
  二是完善爆破设计方案。2011年6月底前,由承担爆破作业的爆破服务企业牵头,矿山企业配合,按“分层开采”或“台阶式开采”技术要求,编制完善露天矿山爆破设计方案。方案要包括矿山地形地质、开采方法、主要钻爆参数、起爆网络和安全技术措施等。为确保爆破后下分层的凿岩平台宽度不小于4米,每次爆破必须凿多排炮孔(潜孔钻不少于2-3排,手风钻不少于3-5排),并使用毫秒延时雷管分段一次性起爆。
  三是加强爆破服务企业技术力量。全市涉及露天矿山爆破的爆破服务企业,必须至少配备1-2名有土岩爆破实践经验、且仅为一家爆破企业服务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配备满足施工作业需要的爆破员、安全员等。凡人员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满足爆破服务要求的,公安部门一律不予核准爆破服务“一体化”作业。
  四是强化业务培训。市、县公安部门组织的爆破员任职资格培训或复训,要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及中深孔爆破等业务知识纳入爆破员培训及考核内容,并聘请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指导授课。
  五是明确爆破作业安全主体责任。露天矿山实行“一体化” 爆破服务后,小型露天矿山企业不再是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及爆破安全责任由爆破服务企业承担。爆破服务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关口前移,做好与矿山企业的协调配合,加强爆破环节管理,切实做好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控,有效杜绝爆破事故的发生,并逐步实现钻孔和爆破作业“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