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在现场从事相应的活动。
       3起重机械入场时,要经过监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并登记造册。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按出厂说明书进行静负荷及动负荷试验。
       4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机械的制动、限位、联锁以及保护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并灵敏有效。
       5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起吊。如必需超负荷时,应经计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6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使用时应对绳索、吊钩等定期进行检查,如有较明显的磨损和变形,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做出结论性报告。
       7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必须经过施工单位安监部门及监理单位审批,经向作业人员交底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8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9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日常运行及维护保养记录。
       10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要制定防碰撞措施。
       11起重机械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械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及起吊危险品时,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票。
       12起重钢丝绳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应在棱角处垫以半圆管、木板或其他柔软物。
       13起重机械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时,应先将所有控制器恢复到零位,然后切断电源。
       14起重机械的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按GB 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认证后方能上岗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