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期,招标方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工程量有出入,投标方应如何处理?
结算期,招标方的工程量清单与结算工程量有出入,结算方应如何处理?

答:投标期,招标方的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工程量有出入,投标方可以不考虑!

竣工后按现行08清单规范3.1.2条、4.1.3条强制标准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强制性标准属于国家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合同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08清单规范相关强制性标准: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的强制性条文。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时机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毫无疑义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

08清单规范3.1.2条、4.1.3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